工龄认定证据不足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败诉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市民王某因不服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工龄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王某称,自己是1975年11月参加工作,在青岛台东四路饭店工作至1989年9月,后单位并入青岛市台东商场。1995年9月至2008年8月,台东商场一直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认为,根据王某的档案,1989年10月至1993年9月期间,无证据表明王某在单位正常工作,故无法认定连续工龄。1993年10月至1995年9月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其工作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故1993年10月至1995年9月期间无法认定工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1989年10月至1993年9月期间的视同缴费工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虽主张原告工资晋级不正常,但未能提供依据予以说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不予认定原告王某1989年10月至1993年9月视同缴费工龄的行政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某1989年10月至1993年9月的视同缴费工龄重新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