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女士因为个人原因想把健身卡退了,并且她也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而健身房方面却判定姬女士的违约条件不合理,不允许姬女士违约。我违约还要征求你的同意,这是哪门子道理啊?
姬女士:“合同是有规定的,我们要想按合同来履行,30%的违约金我们也同意,但为什么不能按照合同执行,说一分钱不退呢。”
11月4号,姬女士和丈夫,在市北CBD逛商场,走到卓越大融城三楼的一家健身房,这边有销售人员正在推荐办健身卡。经不住销售人员的热情介绍,姬女士和丈夫就办了一张卡,签了会员协议。
姬女士:“对销售人员很满意,就交了费用,就交了2300员的健身费用一共是33个月。”
会员协议上标明,这是30个月的卡,最晚开卡天数是5天,预计开卡时期是11月9号。在会员权利与义务的第六条上,有这么一个条款,“若因乙方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会籍合约,将支付合约金的30%作为违约金。”
但不巧,办卡之后的第六天,也就是11月10号,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姬女士:“我对象在办完卡之后,他领导要求他去胶州带学员,我当时抱孩子也崴着脚了,也受伤了。综合各方面原因,我个人也想退款。我们就想按照合同来,合同上说扣除30%的手续费,我们个人也能够承受这部分费用。”
虽然买卡之后,仅仅过去了六天,健身卡姬女士一次也都没有用过。但因为是自己单方违约,按照合同,就得扣除30%违约金,这个姬女士也就认了。但即便这样,这个退款过程还是困难重重。
姬女士:“当时我对象打的电话,要求退款,当时他们经理听到我们要退费。就非常坚决对我们说一分不退。说不转卡也不退卡,一分不退,可以停卡,但我不能过来了,因为个人原因,我们就要求退款。”
姬女士说,自己退款,是按照合同来,也愿意承担违约金。但就是这样,这家沃国际威凯斯健身房,还是拒绝退款。这让自己很是无奈。姬女士随后投诉到相关部门,可事情过去一周了,也没有结果。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情况,行动员和姬女士再次来到了位于卓越大融城三楼的这家沃国际威凯斯健身房。
这边负责人,一个也不在,什么时候回来,也说不准。健身房有门禁,大家也进不去。行动员和姬女士在前台站着等了半个来小时,也没见相关人员出面。无奈,大家只能找到卓越大融城的服务台。
记者:“之前也协调过吗?”
大融城前台人员:“协调处理过这个事情,你等下,正在协商。”
记者:“跟谁在协商呢?”
大融城前台人员:“我们这边管理商户的人,跟商户的老板正在协商看看能不能把这个事情解决掉。”
卓越大融城的前台工作人员很负责,马上给领导汇报了这个事情。并坦承,姬女士退款的事情,他们之前也接到了市政服务热线转过来的投诉信息,并把事情也反馈给了健身房。可健身房这边一直也没有回复,到底怎么处理这个事情。
在这边等待了大约半个小时,前台工作人员又带着行动员和姬女士来到了三楼的沃国际威凯斯健身房。在这边又等待了大约10分钟,大家终于见到了健身房的店长。
健身房店长:“我们已经给出结果了,我们给出的结果是,你这边是非合理原因,是不允许退款的。因为有规定,你说的30%的退款,是属于我们不善经营或者非合理情况下,你可以退款。我们协商是30%,举个例子,我们会所答应的时间,没有给您兑现,我这边答应给你退款,还要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是30%。但我们经营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也没有对你健身和运动造成任何影响,是不允许单方面退款的,如果您想退款,我可以告诉您,你这个没办法退。”
健身房店长的一番话,让行动员和姬女士,很是纳闷。明明合同上有约定,“若因乙方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会籍合约,将支付合约金的30%作为违约金”,姬女士也愿意出这个违约金。可到了店长这里,却变成了不能退款,姬女士没有违约的权利。
健身房店长:“上面写的是个人原因呀,你的个人原因,要在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您的个人原因,比如我出差不在这里了,我不能在这里了,协商情况下我们会所觉得这个个人原因是合理的,我们给的合理的扣款金额是30%但您现在的退款不合理。”
姬女士愿意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违约。但健身房却说,违约你也得有合理的理由,才能违约。健身房的这个退款逻辑,到底是合理还是强词夺理?行动员咨询了专业人士。
律师:“姬女士现在以支付违约金的形式来解除合同,是不需要合理的理由的。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合法事项来解除合同,姬女士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就在行动员采访结束时,姬女士打来电话,说健身房愿意按照合同退款,或者给姬女士申请转卡,目前事情还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