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有关问题解答

2020-07-17

1.退役军人如果名下有多家企业,是否只能享受退役军人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4类中其中1个类型的扶持政策?

答:均可以享受创业扶持政策。但是,为激励更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避免重复补助,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是否适用于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

答:退役军人与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实际用工单位是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向其他单位派遣用工,此种情形计入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奖励。二是实际用工单位不是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只是人事代理,此类情形计入实际用工单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奖励。

 

3.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限定了注册登记三年内的初创期,那么个人自主创业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个人自主创业多年后还可以申请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答: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在三年初创期内申请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后续发展还可以申请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发展种养殖等从事个体工商创业的,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不受三年期限时间限制。

 

4.自主择业干部到初创小微企业就业,企业无法提供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此种情况,企业如何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答:《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中涉及的人员,指的是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对于吸纳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企业提供身份材料、入职资料、工资单据等证明,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的认定是否必须为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如:个体养殖、种植户、电商创业,以及贷款购买出租车创业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创业项目等),是否可以享受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答: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是以退役军人个人为借款人的贷款服务,具体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退役军人本人从事种养殖、电商等个体工商创业,须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二是退役军人本人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在初创期内,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属于第一种情形,可以按照《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6.企业不属于初创期,且有扩大生产规模的意愿,可以申请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吗?

答:可以。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是专门为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提供的贷款服务。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贷款条件、程序办理,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7.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已申请贷款,并已享受贷款贴息,后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能否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答:若变更后的企业仍符合“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条件,此种情况新企业仍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若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不是退役军人,或虽为退役军人但不符合出资比例要求,那么新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8.申请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需要申请人提供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但因小微企业用工流动性、季节性大,固定工少,无法为工人全部缴纳社会保险。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贷款?

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除政策规定缓缴、免缴等情形外,若未依法纳税或未为职工全部缴纳社会保险,则不符合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9.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是否可以申请退役军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答:可以。具体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10.已经申请了抵押贷款的能否办理自主创业贷款?

答:抵押贷款是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阶段的贷款服务,若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说明企业已过初创期,不符合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或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1.按照公司注册章程,企业由多名退役军人合伙创办,且都是公司股东。如果其中1名退役军人股东(非法人)被追究过“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是否就失去贷款资格?是否仅对受到刑事处罚的退役军人取消扶持资格?

答: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是申请贷款的条件之一。“因违纪违规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其他股东受到类似处分,不影响贷款资格,但股东有受到刑事处罚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取消扶持资格。

 

12.夫妻共同经营的小微企业如果申请贷款,但法定代表人不是退役军人本人,而是其妻子,能否具有申请贷款资格?

答: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必须由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由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申请贷款资格。

 

13.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与创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在何地申请?

答:退役军人应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14.小微企业的界定是参照人社部门标准还是工信部门标准或是其他标准?

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5.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没有申请过创业贷款,能否直接申请后续发展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已经享受过初创期创业贷款的,能否申请后续发展需要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

答:均可以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16.退役军人贷款贴息周期为一个自然年。鉴于35号文件有效期为2021年7月31日,对于2020年7月30日后、文件有效期之内退役军人申请的各类贷款,是否还能享受贴息?

答: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获批的创业贷款,至文件有效期后贴息没有完毕的,仍继续按文件规定予以贴息。《意见》试行到期后,将及时出台政策。

 

17.文件规定的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其中是否包括个人自主创业?

答: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适用此情形。个人从事种养殖、电商等个体工商创业的,不适用此情形。

 

18.退役军人安置地在省外,在我省地市申请创业贷款,退役军人部门是否需要确认其在安置地是否享受公益岗待遇?

答:需要确认。《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的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扶持对象范围。创业扶持对象是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并创业的退役军人。

 

19.《意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项中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给予相应奖励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初创小微企业是否受“注册登记3年内”限制予以明确。

答:初创小微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超过3年不再属于初创小微企业。

 

20.政策规定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实施奖励,若同一退役军人一年后变更工作到另一企业就业,那么新企业是否可以按吸纳该退役军人就业申请奖励。

答:新企业与该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按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计算。若首次申请奖励,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净增人数核发。

 

21.《意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项中,“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是仅指文件实施后签订的合同,文件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适不适用该规定?

答:包括文件实施前已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退役军人。

 

22.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是否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

答:不可以。《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明确:“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修订鲁人社规〔2017〕18号文件,出台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已申请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不得重复申请。

 

23.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规定的3年内,是以受理时间还是以审批时间为限?

答:以受理时间为限。

 

24.明确“个人自主创业”的定义和范围。

答:政策解答第5条中,已介绍个人自主创业分为两种情况,即退役军人本人创业、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

 

25.退役军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的申请方式。

答:无论哪一种方式创业,只要申请人符合《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办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

 

26.申请退役军人创业信用贷款,银行要求创业个人营业执照下发6个月后再放款。请明确是否有创业信用贷款必须个人营业执照下发6个月后再放款的规定。如果没有,省行是否可以向市行下发通知。

答: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在后续发展阶段可以申请信用贷款,具体按照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办理。

 

27.申请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需要申请人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建议明确必须需要缴纳哪些险种才能符合申报条件。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的强制缴纳险种。

 

28.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已申请贷款,并已享受贷款贴息(已完成贷款贴息),之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也是退役军人,该企业可否再次申请同种创业扶持贷款贴息?

答:参照第1条和第7条解读。

 

29.文件规定企业个人自筹创业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但创业项目投资总额很难明确界定,创业项目计划书载明的投资总额和实际情况往往有较大出入。建议明确贷款申请人资产认定办法,以便基层操作。

答:资产认定较专业,需要专业机构做。经办银行有专门的评估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职责是认定资格,审核资料完整性,无需开展资产认定,增加审批程序。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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