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三包期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能否退货?律师为您支招
为更好地给消费者普及消费知识,青岛市消保委邀请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秀燕律师,为您解读商场租赁柜台和三包期内商品退换货的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2月,消费者刘某到某商场购买了一件羊毛衫,售价320元。商店标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衣服穿了三天后便起满了毛球,且严重变形。消费者到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所谓的羊毛衫原料为100%腈纶。刘某随后到购买衣服的商场要求退货,商场相关人员称,当时已明确标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拒绝刘某的退货诉求,并称商场内该柜台是出租给个体户经营,其现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至今未付清,所以商场不可能负责退货。那么,该商场是否有责任给消费者退货呢?
【律师点评】商场标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场认为“出租给个体户的柜台现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其无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因此,商场有义务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案例二
2021年9月,范先生在某网络商城购买饲料机一台,使用三个月后发生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范先生要求某网络商城退货退款,遭到拒绝,范先生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律师点评】某网络商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根据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范先生购买的饲料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两次返厂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明显与约定商品质量不符。因此,某网络商城有义务为消费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