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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加多宝互诉庭审火爆 红罐"设计说"各执一词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3-05-16 13:28:37 字号:TT

  5月15日,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凉茶红罐装潢权之争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审理。此次庭审将王老吉与加多宝互诉对方侵犯其红罐装潢权两案合并审理。其中,广药提出1.5亿元索赔要求,加多宝方索赔金额暂定为3096万元。法庭当日没有宣判。

  围绕四个争议焦点

  4月22日为广药与加多宝“装潢案”原定的开庭日期,但由于广药临时变更诉讼请求使得官司延期,双方于5月8日再次进行了证据交换。5月15日,该案正式开庭,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辩:涉案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广药和加多宝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广药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与原告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和全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责令被告停止使用移除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加多宝则表示,鸿道集团首创将红色作为凉茶包装装潢主色,陈鸿道作为专利权人获得了红罐凉茶的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知名商品如何界定,加多宝认为本案中知名商品是指多年来加多宝生产经营的曾经租用王老吉商标、现使用加多宝商标、使用王泽邦后人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包括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贴有王老吉商标和加多宝商标红罐凉茶。加多宝的企业名称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的标识,无论是企业名称还是商标都能够作为识别标识。广药集团则认为,知名商品就是王老吉凉茶,认同2003年佛山中院和广东高院判决中认定的包装装潢。

  红罐“设计说”各执一词

  在法庭辩论期间,加多宝提供了49份证据,证明红罐属于加多宝。证据大致分三方面:第一类是包装装潢属于加多宝的证据,第二类是加多宝对包装培育的证据,包括宣传、赞助、捐款和促销等,第三类是加多宝认为对方产品外包装装潢侵权的证据。在庭审现场,加多宝代理律师称凉茶红罐包装由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设计,并于1997年申请专利,授权加多宝集团使用、投入商业生产经营。因此,加多宝对红罐拥有装潢权。

  庭审中加多宝方面律师认为,广药集团不是红罐包装装潢的设计者,也未使用过红罐包装,对该包装装潢没有支配权。广药收回“王老吉”商标权后,广药无权使用与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老吉大健康代理律师指出,红罐包装是不是陈鸿道设计、陈鸿道以自己身份设计还是受鸿道集团委托设计等问题目前无法证实,陈鸿道一直弃保外逃,目前尚未归案无法出庭。另外,设计并不产生装潢权,装潢权保护的基础是装潢权对于经营者的标识功能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商誉,这种功能只有在投入商业使用后才能产生。

  1995年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授权鸿道生产经营红色罐装、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王老吉方面认为,如果没有所有权,就不会有授权。双方协议约定的凉茶包装为红罐,而非黄罐、绿罐,这表明并不是像加多宝所说的陈鸿道独创设计了红罐包装,使用红罐属于合同约定,红罐包装的选择设计是在此协议框架下进行的。

  至于申请专利,王老吉大健康方认为,鸿道集团作为商标租赁方,绕过商标所有者广药直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种行为并不合法。而且,专利的有效期是十年,加多宝所提供的红罐专利设计证书上的专利已经过期,没有法律效力。

  商标与装潢能否分离存争议

  庭审过程中,加多宝方代理律师指出,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独立的,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广药虽然收回了“王老吉”商标,但红罐包装、装潢仍属加多宝所有。

  对此,王老吉代理律师认为,“特有的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相结合才能产生包装、装潢权。也就是说,红罐必须与王老吉凉茶相结合才能产生装潢权。各种商业标志包括商标、商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在内,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识别体系,由此建立起的商誉是统一的,而不是分裂的。

  就红罐王老吉装潢而言,主要显著特征是竖排“王老吉”三个大字,若将属王老吉商标范畴的东西都拿走,只剩下一片红色、一个黑圈和“凉茶”两个字,而“凉茶”两个字又是社会通用词组,这样装潢的主体就不存在了。所以说,在法律意义上,王老吉商标和红罐装潢已经固化为一体。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商标权人转让商标时,必须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也一并转让。”据此,王老吉方认为,目前“王老吉”商标已经回归广药,同样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装潢就是未注册的商标,亦应回归广药。

  各方观点不一

  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认为,“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与该知名商品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当一个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商品形成后,它便具备完整性与统一性,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很大程度上将通过商标在消费渠道中形成认知并建立商誉。在商标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该包装、装潢不应与商标权割离,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势必会为消费者带来混淆困扰。

  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但斌同样倾向于广药,“加多宝在王老吉推广方面有功,这承认,但加多宝也靠此赚了很多钱。这非常类似中国、英国和香港的关系。英国把香港从小渔村变成了国际大都市,有功劳,但也利用香港获得了很多利益,租约到期,难道香港不应回归祖国?不行,难道英国可以给香港改名,说香港是我的?”

  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主任雷海军认为,“加多宝做大的红罐凉茶是知名商标,广药对此没有解读如何又变成广药集团的,这个关口既然迈不过去,就想办法解读解释,却未做相关工作,全线失守。依据双方共认事实,加多宝出品的红罐凉茶是知名商品了,至于是不是广药的单说了,但至少以前是加多宝的。”

  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的观点比较中立。他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比如当初的授权合同有没有明确在使用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东西归谁所有。

  北斗星投资董事总经理吴立峰则认为,广药王老吉红罐凉茶和加多宝可以共存。他指出,2012年,品牌价值近千亿的王老吉在中国凉茶市场暂时失去了竞争优势,加多宝的品牌延续战略、王老吉自身的渠道问题以及王老吉的品牌差异化路线选择是三大主因,加多宝是外因,而渠道和品牌差异化是内因,外因不可控,内因是关键。中国足以容得下两个同样强大的凉茶品牌。谁抢占了全球市场,谁就能主导国内市场,这是两杯可乐带给我们的启示。(记者 黎宇文 李香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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