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号文件”有些规定“语言措辞不当,引起误会”——
弋阳的解释是否牵强?
叶金华要求陈文云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依据,也是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5号文件”。
记者辗转拿到这份印发于9月26日的弋府办字【2013】14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猪肉类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称,要“实行外埠冷鲜猪肉白条肉等猪肉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冷鲜肉进入我县区域销售,经营者应向县内贸办备案,并提供冷鲜肉生产企业的屠宰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动物防疫许可证、肉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和区域销售协议,以及国家认证的安全无公害肉品的认证文件”。
这份文件在陈文云的双汇店开业的第二天印发。9月28日凌晨,叶金华持文件对该店进行了检查。
“既然是县里新出的文件,为什么只单单检查我这一个店呢?”陈文云想不明白。周边商户也证实,几次检查,联合执法队都是直接到双汇店,并没有检查对面农贸市场的猪肉批发户。
而知情人透露,145号文件的起草者正是叶金华。
弋阳县内贸办主任胡长剑告诉记者,这份文件确实是内贸办起草的,当时考虑到中秋、国庆节即将来临,为的是确保节日肉类市场食品安全。不过,今年中秋节是9月19日,文件出台时,中秋节已经过去。
记者问胡长剑:“这份文件出台之前,依据什么管理?”
胡长剑:“国务院2008年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记者:“那这5年间,市场上出过什么问题吗?”
胡长剑:“没有。”
记者:“为什么今年要专门出台这样一个文件呢?”
胡长剑:“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吧。”
记者:“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不得限制外地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为何时隔5年之后,要突然出台一份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文件呢?”
胡长剑:“145号文件有些规定,确实与国家规定相违背,主要是我们学习不够吧。”
弋阳县政府的一位领导称,145号文件有些规定只是“语言措辞不当,引起误会”。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张树义指出,145号文件出台的过程涉嫌违背相关程序。“程序本身就是为了避免轻率出台文件,不能一个部门,甚至是一个人想出什么文件就出什么文件,这违背了立法精神,涉嫌利用政府职权谋取私利、打击报复。”
县内贸办主任科员承包生猪屠宰场——
违规经商系因“学习不够”?
叶金华为何“针对”陈文云?采访中,当地不少群众告诉记者,叶金华是弋阳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承包人,双汇店开张后,屠宰场的屠宰量有所下降,当地猪肉定价也受到影响。
知情人士透露,曾有人向县里反映过叶金华的承包违反规定,没有公开招投标,而且承包费用明显偏低。但是,反映没有结果。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叶金华承包的屠宰场还存在其他管理问题,比如,2012年10月起,国家免征猪肉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但弋阳县屠宰场直到2013年1月还在收取,多收的税款到10月下旬才退还;还有人指称屠宰场做假冒领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瞒报屠宰生猪头数以逃税等嫌疑。
对第一个问题,县内贸办解释说,国税部门没有及时通知,存在信息滞后问题,多收的税款从国库退回也需要一段时间。记者为核实另两个问题,提出查看屠宰场相关台账,没有得到回应。
弋阳县有关领导均承认,叶金华承包屠宰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但均表示此前对叶金华承包一事毫不知情。
据胡长剑介绍,叶金华从2012年起承包弋阳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每年承包费16万元,合同签订10年,前3年承包费48万元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齐。“当时这是内贸办中层以上领导共同开会决定的,主要是考虑到叶金华本人分管这项工作,有管理经验。”胡长剑说。
“公务员经商不违反规定吗?”记者问。
“现在看来,这个决定是错误的,主要是学习不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乔新生认为,公务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违反了政企分开的原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据我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性法规作出严肃处理。如果执法不严,知情不报,那么,当地有关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