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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应发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可举报

来源:青岛早报-- 2013-12-25 06:29:23 字号:TT

    早报讯 昨天,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曲珂参与“网络在线问政”活动中,就“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方面的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网谈中,曲珂针对病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违约金等回答网友的提问。

    在网谈中,有网友咨询:“我在一次工作的时候把腰给扭伤了,去医院检查时医生说是腰肌劳损,就跟单位申请休病假,单位不但不给报销反而克扣工资,是否合理?”

    对此,曲珂表示,如果职工属于病假,依据《青岛市企业职工支付规定》规定“(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若单位低于上述标准支付职工病假工资,职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职工认为自己属于工伤,可以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 (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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