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猴”是不少人喜欢的品牌,但围绕它的争论及纠纷也同样“热络”。 2011年,该品牌的美国总公司发现青岛东部某商场未经许可销售“大嘴猴”产品,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总公司将产品经销商青岛某贸易公司起诉至市中院。经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公司的诉讼请求。昨天记者了解到,目前美国公司已经上诉。
赔钱还需刊登声明
总公司称,该公司是专业生产高品质服装服饰的全球企业,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的服装服饰市场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从1999年至2006年期间,公司先后在服装、鞋帽、袜子等产品上注册了“大嘴猴图形”、“大嘴猴图形+文字”、“PAULFRANK”“JULIUS”等商标。公司认为自己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创建 “PAULFRANK”、“大嘴猴图形”、“大嘴猴图形及文字”等品牌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并将其视为公司最具价值的资产之一。 “为更好地开拓中国市场,公司对于代理商的挑选和授权是非常严格和审慎的,并且严格限定产品的代理地域及其时限。 ”
不过,总公司发现青岛某贸易公司未经总部许可,擅自经营“PAULFRANK”即“大嘴猴”专卖店,经营销售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且店面装潢、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上均使用了美国公司注册商标,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十分容易混淆。美国总公司要求青岛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侵权的商品、标识、包装、宣传资料等物品,同时要求赔偿1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子母”公司转手销售
庭审时,总公司提交了几份证据,其中包括2011年工商部门因青岛某贸易公司涉嫌销售假冒“PAULFRANK”等注册商标行为,对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扣押了公司销售的服装、袜子、包、浴巾等商品。不过青岛某贸易公司称,他们从来没有销售过假冒的大嘴猴商标服装,他们的商品都是来自香港FOREVERMOSTINVESTMENT.LTD”公司,这家公司是香港“SHOW:ROOMAPPAREL.LTD”公司的子公司,“SHOW:ROOMAPPAREL.LTD”公司经美国总部授权,可以在香港及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大嘴猴品牌产品。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
获得授权后,青岛某贸易公司在东部某商场开店铺经营大嘴猴产品,店铺纳入香港统一管理体系,通过定单、确认单、付款后接收货物,作为销售商进行销售。在大嘴猴的宣传彩页中,香港“SHOW:ROOMAPPAREL.LTD”公司认可大嘴猴在大陆有8家特许经营分销商,其中包括青岛某贸易公司开设的店面。
法院认为,在美国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青岛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大嘴猴产品来源合法,属于正牌产品,并非假货。经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公司的诉讼请求。昨天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目前美国公司已经上诉至省高院,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