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与哪些上位法相冲突?
黄海波事件引发对收容教育制度的讨论。其中,最引人质疑的焦点,无疑是为何未经司法程序,公民就能被限制人身自由达6个月至两年之久。
连日来,多位律师、法学学者在互联网上盘点了他们认为的《办法》所冲突的上位法。首先即是《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
其次,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按照该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这一授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
2011年,《行政强制法》出台,第10条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与此类似,2009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也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前述法学人士均公开表示,这意味着,作为在位阶上次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办法》无权对人身自由作出限制。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则,随着《立法法》等法律出台,《办法》应自动失效。
对此,杨晓青认为,《办法》的确与一些上位法冲突,并且从法制统一的角度上,《办法》也不符合现在立法的进展。
“我认为应该取消。”她表示,不过,这需要一个程序,由有关部门明确取消它。
洪道德也认为,法律不存在自动失效的问题。他举例,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经过大修,且明确规定死亡的最高核准权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不允许最高法院把死刑的核准权给各个法院。
洪道德说,一直到2007年,最高法才把死刑核准权全部收回,“这说明,新的法律规定并不导致旧的法律自动失效。”
记者注意到,前述关于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疑问,此前在媒体讨论是否废除收容遣送、废除劳教制度的时候也多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