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为何有时被“灵活掌握”?
不少网友将黄海波事件与2013年8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娼案”相比较。
据上海市纪委、上海市高院2013年8月通报,涉事的4名法官中,3人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1人留党察看、提请撤职。
公开信息显示,当时,上海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4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各方并未传出4人被收容教育的消息。
“在实践中,与公安人员有良好关系的嫖娼卖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没有良好关系的,就要被收容。嫖娼卖淫人员能够缴纳罚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罚款的,就要被收容。”黄海波事件发生后,有媒体评论称。
这种“灵活性”,源于《办法》第7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一词,通常被理解为“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
“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不是民愤更大吗?黄海波嫖娼有什么特别的?像黄海波这样的情节多了,人也多了,也没有都收容教育6个月。”杨晓青认为,相较之下,黄海波不是公职人员,不至于处罚的时候非要从重,“我觉得党员干部要从重。”
她表示,“可以”、“不可以”的灵活性主要指的是情节,如果情节一样,执法就应该一视同仁,“要不是黄海波这个事,大家都把都把这个《办法》给忘了。”
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将收容教育的废存,与半年前被废止的劳教制度相联系。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刚告诉记者,收容教育和劳教算是一类的法规,按理说,也应该被清理。
“收容教育也好,劳教制度也好,都是介于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用刑法太重,但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足以惩戒。”张志刚认为,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会采取收容教育来处理。
他说,在一些国家,新法正式推出之前,会对其连带的旧法进行修改,全部完善之后才会颁布。“我们国家有其特殊性。最主要的是因为,这是比较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有社会管理的需求。”
“《办法》需要清理。但是在清理前,公安机关据此处罚也没有什么错。”他认为。
杨晓青也说,劳教制度废除后,《办法》确实应该取消,“但是,现在还没有明确通过程序取消,所以目前还是有效的。从立法的趋势和立法实质指来看,它已经过时了,不符合现在的社会状况。”
洪道德认为,应该对该领域的立法者提出严格要求。比如,刑法已规定,组织、引诱、强迫卖淫嫖娼为犯罪,但一些简单的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在刑法里有规定了;不构成犯罪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有规定,为什么还要搞一个打击卖淫嫖娼的决定?”
“之后的收容教育办法又是什么呢?是行政处罚吗?不是。它是刑事处罚吗?也不是。在立法法里面,你能找到它种类吗?”他质疑。
在他看来,社会对卖淫嫖娼的态度还是主张打击、禁止的,当初主张收容教育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太轻了。但是,既然已经有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应该在这两个法的框架中解决这个问题,“不要在这两个法以外创造出其他的法。”(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成萌 汪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