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款结算中找“财源”
史勇案长达38页的判决书中,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认定其受贿罪名的事实中,多次提及“为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照顾”。
2007年至2009年,酒泉市一建筑公司承揽了酒泉市世博以北的部分廉租房建设工程。该公司董事长杨某为了催要工程款,2008年、2009年间,先后三次在其车内及办公室送给史勇现金25万元;2010年,在杨某公司接待室送给史勇金条10根;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先后三次在其公司接待室送给史勇美元25万元;2013年6月初,又在杨某公司楼下再度送给史勇美金16万元。
2011年7月,酒泉市一家市政建设公司承揽了酒泉市酒金公路出口改造工程,为了结清工程款,在史勇的办公室送给史勇10万元现金。2012年年底,由于酒泉市建设局迟迟未将酒金公路出口改造工程剩余款支付,其又去史勇的办公室送给史勇1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史勇先后收受酒泉一公司董事长魏某人民币共计41万元,后在魏某承揽的酒泉市安居住宅小区修建工程款结算等事项给予了关照,工程款基本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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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在受贿罪名涉及的25起犯罪事实中,有15起与结付工程款相关。依照合同约定,按期结付工程款本是正常的义务,为何反而能够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
一位多次承揽政府工程项目、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这早就是业内明朗化的潜规则。“政府在项目上的拖欠非常普遍,即便付款也很难一次性付清。”该业内人士表示,通常,工程方会按照付款比例给对方“提点子”。
如未能按期得到工程款,为何不走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崇武告诉记者,“官司意味着关系的破裂。”相比“放血”、“提点子”,这更是企业负担不起的高昂成本。
采访中,该业内人士也表示,一旦诉诸法律,企业将会被列入地方政府招投标的黑名单,谁敢冒险这么干?“打官司,除非不想在这个圈子里混了”,他无奈地说,他手中目前也有被政府部门拖欠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