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房管、城建局长,攫取近5000万元非法收入。近日,甘肃酒泉市城建局原局长史勇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翻阅史勇的案卷,有一点颇为耐人寻味:不少商人行贿的目的,竟是在“及时给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照顾”。依照合同按时结算款项,原本正常的事情,竟为其权力寻租提供了如此巨大的空间。
10年房管城建“一把手” 敛财近5000万
2003年3月,史勇任甘肃省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经理。2011年10月,任甘肃省酒泉市城乡建设局局长。2013年9月,史勇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勇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4年1月3日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27日,白银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在任房管、城建局“一把手”的10年间,利用职务带来的便利条件,史勇在工程项目招标、市政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承揽生意、帮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4万余元,美元41万元,金条11根,另有共计人民币约2512万元财物、美金12万余元、欧元11495元、港币3087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案钱物总价值近人民币5000万元。
时间跨度之长、涉案金额之巨,令办案人员诧舌。
“被告人史勇本应成为酒泉市的‘规划者’,却因贪欲之害沦为权力的附庸,走上了今天的审判席。”公诉人说。
从工程款结算中找“财源”
史勇案长达38页的判决书中,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认定其受贿罪名的事实中,多次提及“为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照顾”。
2007年至2009年,酒泉市一建筑公司承揽了酒泉市世博以北的部分廉租房建设工程。该公司董事长杨某为了催要工程款,2008年、2009年间,先后三次在其车内及办公室送给史勇现金25万元;2010年,在杨某公司接待室送给史勇金条10根;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先后三次在其公司接待室送给史勇美元25万元;2013年6月初,又在杨某公司楼下再度送给史勇美金16万元。
2011年7月,酒泉市一家市政建设公司承揽了酒泉市酒金公路出口改造工程,为了结清工程款,在史勇的办公室送给史勇10万元现金。2012年年底,由于酒泉市建设局迟迟未将酒金公路出口改造工程剩余款支付,其又去史勇的办公室送给史勇1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史勇先后收受酒泉一公司董事长魏某人民币共计41万元,后在魏某承揽的酒泉市安居住宅小区修建工程款结算等事项给予了关照,工程款基本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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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在受贿罪名涉及的25起犯罪事实中,有15起与结付工程款相关。依照合同约定,按期结付工程款本是正常的义务,为何反而能够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
一位多次承揽政府工程项目、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这早就是业内明朗化的潜规则。“政府在项目上的拖欠非常普遍,即便付款也很难一次性付清。”该业内人士表示,通常,工程方会按照付款比例给对方“提点子”。
如未能按期得到工程款,为何不走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崇武告诉记者,“官司意味着关系的破裂。”相比“放血”、“提点子”,这更是企业负担不起的高昂成本。
采访中,该业内人士也表示,一旦诉诸法律,企业将会被列入地方政府招投标的黑名单,谁敢冒险这么干?“打官司,除非不想在这个圈子里混了”,他无奈地说,他手中目前也有被政府部门拖欠的工程款。
“晒”权、放权 遏制权力寻租
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尚伦生说,城建领域一直是职务犯罪的高发易发区,源于这一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太多,因此带来的行政权力过大。“许多正常的事情没法正常办,权钱交易就产生了。”
采访中,负责该案件侦办的一位甘肃省纪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城建行业项目多,资金量大,又往往基本是领导个人说了算。“‘一把手’权力过大也是造成这一行业腐败频发的重要原因。”
该案主审法官、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邹涛表示,虽然制度明确要求集体决策,但实际操作中,个人因素起到关键作用。体现在本案的工程款结算中,被告人史勇掌握着签字付款的权力,“这个钱给不给,给谁,什么时候给,由他来说了算。人为因素太大,给权力获利留下了空间。”邹涛说。
党崇武等专家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果能够正常履行合同获取正当利益,不会有人愿意付出额外代价。当前,整个社会需要建立一种契约精神和遵守契约的良好氛围,才能为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公平的秩序和环境,压缩权力寻租的利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