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消息,记者从山东东平宣传部获悉警方对于女生遭性侵事件的警方调查报告。调查结论称(一)现有证据证实黄德峰、黄德武、卢道刚、郑龙才与焦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候没有强迫行为,且焦某当时已经满14周岁,故黄某等4人不构成强奸罪。(二)卢某刚有强奸解某的故意和行为(未遂),已涉嫌强奸罪。
近日,新京报接到举报称,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中学一名初二女生被迫与三名吸毒男子发生性关系。记者调查发现,在当地,上述社会青年诱骗初中女生已是公开的秘密。除上述初二女生外,还有3名女生称曾被迫与这些男子发生性关系。当地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承认发生性关系的女生,“从11岁到15岁的都有。”
据调查,这几名男子长期将车辆停在学校门口,通过QQ等聊天工具加女生为好友,通过送手机等方式骗取女生好感后发生性关系。
当地警方表示,嫌疑人供述称曾与多名女生发生过性关系,但都是彼此自愿,目前已将其中一名嫌疑人以放火罪的名义“控制起来”。此外,部分女生受侵害后并无保留相关证据,在办案上增加难度。
7月3日,新京报记者见到举报材料中的初中女生晴晴。案发时间是去年12月23日,当时她刚过14周岁生日5天,上初二。
晴晴回忆称,当日第一节晚自习课后,她的好友,13岁的小婷一个人溜出学校,被学校门口不远处白色宝马车上的人喊上了车。跟在后面的晴晴上前喊小婷下车,却被一个男子推上了车,随后车门落锁。
晴晴说推她上车的人叫王强(真名黄鹏),经常开一辆红色本田车停在校门口招呼女生,在学生中小有名气。
随后,这辆车开进了东平县银山镇银悦宾馆院内,宾馆又下来三个人。家属称,当地警方后来证实五人分别是黄鹏、卢道刚、黄德伍、郑容材和小庞(未参与性侵)。5人吸毒后,卢道刚和40多岁的郑容材拉着小婷去了另一个房间,黄鹏和晴晴留在吸毒的房间。
晴晴说,随后黄鹏强奸了她。晚上12点左右,黄德伍进入房间,晴晴夺门而出,但宾馆院子的铁门反锁,晴晴未能逃出。被拖回房间后,黄德伍和卢道刚又分别强奸了晴晴。当晚自始至终,晴晴一直哭泣,并曾抓挠和脚踢对方,但“直接就被按住了”。昨日,新京报记者来到事发宾馆,客房一名服务员表示,她当晚没值班并不知道此事,但是“地痞侵犯初中生镇上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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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7月11日“新华社发布客户端”专电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东平县斑鸠店镇有多名初中女生遭地痞性侵,涉事女生从11岁到15岁不等,目前事件在网络持续发酵,记者近日赶赴事发地对事件进行了追踪,采访了当事人及其家属、学校、政府部门等,回应社会关切。
追问一:是否属于强奸?
记者7月7日见到了当事人平平(化名),她一直蜷缩在床上抽泣,并用毛毯盖住全身和脸颊。一番沟通后,8日,平平答应接受记者采访。在采访过程中,她目光呆滞,一直保持同一姿势回答记者的提问。
平平对记者说,去年12月23日,她得知另一位女生婷婷(化名)在晚自习后相约到校门口散心,看到黄某峰在一辆车上。黄某峰招呼她们上车,她们赶紧跑,结果被黄某峰先后强行拉上车。车开到银山镇一家宾馆后,黄某峰说其他人都去梁山县买毒品了,随后黄某峰在宾馆强迫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心里非常害怕,想跑,还使劲抓黄某峰的手背和胳膊。”平平说,之后,为避免和人独处,她还跑到了宾馆院子停车场,后来被“瘦高个”男人发现拉回了房间,先后被黄某武、卢某强奸。“他俩还拿着我的衣服,让我洗了两次澡,不洗干净不让(从卫生间)出来。”
追问二:警方缘何不立案?
据当事人平平家属反映,从2013年12月23日至今已半年有余,对于家属反映的孩子被强奸一事,警方一直没有立案,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警方没有告知我们任何东西,立案或者不立案总得给我们一个交代。”
对于舆论质疑的东平县公安局不作为问题,东平县公安局9日书面表示,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东平县公安局始终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警方提供的材料显示,2013年12月26日,泰安市东平县康某、解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平平(出生日期为1999年2月)、婷婷(出生日期为2000年1月)于2013年12月23日晚结伴离开学校后,与家人、老师失去联系,怀疑被人拐卖。东平县公安局于当日以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先后赴济南、菏泽等地开展工作,积极寻找失踪人员。12月29日,婷婷返回家中,平平独自到梁山县,2014年1月5日被找到,该案被撤销。
警方材料还显示,1月6日,平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控告被黄某峰等人强奸。经调查,2013年12月23日晚,平平、婷婷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在某宾馆住宿期间,黄某峰等人分别单独与平平先后发生性关系,卢某欲强行与婷婷发生性关系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卢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经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将卢某依法执行逮捕。
警方还表示,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有吸食毒品行为,依法将黄某峰、黄某武、郑某行政拘留。经后续侦查,郑某、黄某武因涉嫌其他犯罪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
追问三:是否篡改笔录?
平平家属说,2014年1月8日,平平三位家属第一次去东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录口供。一位家属表示,警方并没有如实记录平平所述,而是有所篡改。“有一个地方孩子原话是‘扒我衣服’,我却看到笔录是孩子把外套脱了,还帮黄某峰脱衣服。”
东平县公安局副政委马扶军说,所有口供最后都要经过被询问人的核实、修改、签字等程序。东平县公安局9日书面回复,笔录记录完成后交予控告人核对,控告人核对后按照自己的意见提出修改,符合程序规定。
据记者了解,家属与民警当时的确就相关表述发生冲突,这也使家属不认可笔录内容。
据平平家属介绍,1月8日第一次笔录不欢而散。而1月21日第二次做笔录时,一名亲属想看看已做好的笔录,一名警员表示“领导特别交代了,不让你看。”这名亲属就在监护一栏签字,证明“只是在场”。
追问四:是否打招呼?
对于报道称有民警说“上面打了招呼”一事,东平县公安局回应称,目前,东平县专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负责分管刑侦的东平县公安局副政委马扶军今年6月开始负责此案,他在书面回复中表示,“没有任何人因为此案给自己打招呼”。
平平的家属还向记者表达了对被拘留人“有关系”的担忧,并提供了证据。比如,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2014年1月8日,黄某峰在拘留所内使用手机自拍并上传到QQ空间。
根据我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第五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
东平警方9日书面答复说,黄某峰在拘留所被执行拘留期间,使用手机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暴露出拘留所管理不规范。目前已安排督察部门进行调查,对责任民警已停止执行职务。下一步将严肃整顿,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