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罪名变迁】
1979年
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章中的死刑罪名高达15种。
1997年
刑法全面修订,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
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2014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刑法
新京报讯 昨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9罪名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李适时说,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可执行死刑
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 聚焦
集资诈骗罪
是否该“免死”?
集资诈骗犯罪已成为频率较高的罪名之一。近年来因“吴英案”、“曾成杰案”被社会关注。两人一、二审均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目前,吴英已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而曾成杰则已被执行死刑。这项罪名是否适用死刑,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
“吴英案”曾引起社会大讨论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集团负责人。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4月,最高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5月,浙江省高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死缓的终审判决。
今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议案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单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其实,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差不多,甚至有的还要高于集资诈骗罪。
姜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处以死刑”的规定极为不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问题尚且存在巨大的分歧与争议,如果适用了死刑,日后发现定罪有误,很难有补救措施。
集资诈骗罪是否判死刑引发争议
对于集资诈骗罪是否应该取消适用死刑,在学界和业界存在争议。
今年年初,中国政法大学召开集资诈骗罪是否废除死刑的研讨会上,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方表示,至少有一部分集资诈骗罪是应当判处死刑的。
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当前集资诈骗犯罪呈蔓延态势,这一犯罪受众面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取消该罪死刑有可能向社会传递不良信号。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的行为并没有减少,可见单独靠死刑不能遏制集资诈骗罪。
■ 说法
减少死刑从非暴力犯罪开始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我国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现阶段对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目前的55个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是非暴力犯罪。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有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表示,现在55个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还占了一多半,应逐步减少非暴力的死刑罪名。
有媒体报道,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毒品五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我国有的罪名虽然有死刑,但实际上基本不用,这意味着对这些罪的死刑废止条件成熟了。减少死刑罪名,应该从非暴力犯罪开始,逐渐再涉及暴力犯罪问题。
(本版采写 新京报首席记者 关庆丰)
● 拟取消死刑的9项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 我国现有的死刑罪名(55项)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投敌叛变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破坏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投降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军人叛逃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2011年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