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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青年联合会章程

来源: 作者: 2015-06-15 16:23:45 字号:A- A+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QINGDAO YOUTH FEDERATION)简称为青岛市青联或青岛青联(QYF)。

    第一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青岛市基本的人民团体,是以青岛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全市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全市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团结和凝聚各行各业杰出青年人才的组织,是代表青岛青年对外交往的主要团体。青岛市青年联合会是山东省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山东省青年联合会指导,履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二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最广泛地团结联络各族各界青年,巩固和发展青年爱国统一战线;

    (二)凝聚青年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服务、促进青年成长成才;

    (四)代表青年利益,反映青年意见和要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五)联系、团结港澳青年、台湾青年、海外青年侨胞;

    (六)发展与各国青年的交往与合作。

    第三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由团体会员、个人委员组成。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五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是指全市性的青年组织、青年社团、区(市)青年联合会、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等青年团体。凡依法成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及本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青岛市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本会确认后为青岛市青年联合会指定席位委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推荐个人委员;

    (五)自主开展本团体工作。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反映其所代表青年群体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会规定义务;

    (二)其他应当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对团体会员作出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团体会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个人委员由各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各有关单位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三条 个人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承认《青岛市青年联合会章程》;

    (二)具有一定影响的青年代表人士或杰出青年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代表青年在本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本会每届个人委员初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如因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拟当选常务委员的年龄不得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四条 个人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通过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个人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了解和反映青年意见和要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六)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受本会委托,反映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个人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不履行本会规定义务;

    (三)其他应当取消个人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对个人委员作出取消其个人委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个人委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个人委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

    第十九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会议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每届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或增补委员等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解释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三)提出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辞呈,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增补和罢免;

    (五)执行全体委员会决议;

    (六)决定本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体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如无特殊需要,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由主席会议决定。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承办本会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章 界别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青年联合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成立界别工作组。界别工作组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届别工作组的组成和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界别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若干人。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或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产生的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九条 界别工作组承担下列工作: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团结、联系、服务委员及各族各界青年,积极反映委员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三)就本界别相关领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负责与本界别相关议案、提案的研究、征集工作;

    (五)组织本界别委员各项活动。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团体会员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于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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