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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今年计划建至少1万套保障房 限价房可继承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陈璐 2015-11-09 07:40:00 字号:A- A+

    原标题:今年我市已配租公租房4400余套

    市住房保障中心陆杰荣副主任做客房地资源网“在线访谈”栏目时表示,2015年我市共计划建筹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发放租赁补贴)不少于1万套(户),计划配租配售各类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截至目前,2015年各区(市)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4400余套。

    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3.2万套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连续九年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市政府为民办好的市办实事。截至目前,我市已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3.2万套,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市进一步加大了公共租赁住房建筹力度,在今年建筹的保障性住房中,公共租赁住房占了九成,逐步在我市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目前,经住房保障部门与建设管理部门对接梳理,市北区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对宜昌新苑、夹岭沟、台东体育场项目实施配租。根据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将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待房源达到配租条件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及时发布配租公告,公告中将对配租房源的位置、房源数量、户型、租金标准以及登记时间和登记方式做详细说明,申请人可持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尽量缩短申购与交房之间的时间

    “本人购买的青建宜昌新苑经济适用房,售楼方合同上写2015年年底交房,从2012年开始施工,最近去工地看过,大楼主体虽然已经封顶,可室内外装修,都没有装修好,院子里还有大量的土石方没有动,并且都没有一个工人在干活,外围已经全部封闭,从2015年1月就开始这么停工,这个样下去,到了年底还能交房吗?”针对网友提出的青建宜昌新苑经济适用房建设进度缓慢问题,陆杰荣表示该项目因受小区内部分拆迁工作影响,后期配套工作进展较为缓慢。目前,市北区政府正进一步加大拆迁力度,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

    同时,陆杰荣表示:“为维护申请家庭权益,我们将尽量缩短申请家庭购买房屋与房屋交付之间的时间。目前,我们正对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梳理。项目销售前,我局将及时在《青岛日报》、青岛住房保障网、青岛房地资源网等相关媒体发布销售公告,公告中将对预售项目的位置、价格、可售套数及销售时间详细说明。”

    公租房住满5年可否购买要看情况

    根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然而,并不是所有租住满5年的承租人都可申购自己承租的公租房,公租房的出售必须经过市政府的批准,那么市政府不批准的理由是什么呢?对此,陆荣杰回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的公共资源,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住房需求,承租家庭购买其他住房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腾退,以保证政府公共资源公平、可持续使用。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可出售的房源项目,需综合考虑我市符合条件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可周转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等因素进行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确定。

    限价房可继承 登记5年内不可交易

    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可在取得完全产权后通过房屋交易的方式调配住房。

    根据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可以继承,具体办理手续同普通商品住房相同。继承后,仍受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一、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额为293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同时,计生失独的特困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时将通过加分的方式予以优先。二、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三、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按照综合评分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计生失独的特困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时将通过加分的方式予以优先。待项目登记工作结束后,住房保障部门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举行评分仪式,并对评分排序结果予以公示。

    青岛公租房评分标准

    2014年8月1日起,青岛包括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廉租房在内的四类保障房并轨,保障方向上以公租房为主。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的公租房轮候排序新规,在收入标准评分等方面更加细化,另外,首次将失独家庭专门纳入了保障范围。新规适用于市内三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黄岛区,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2日。

    人均月收入评分细化为四档

    新规在收入标准评分等方面更加细化。按照新出台的《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试行)》,申请家庭得分将由五部分组成,为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年龄、申请家庭人口以及附加分。

    新规大幅度提高了低保家庭的分数,从原来的最高计25分提高至45分,并将人均月收入评分从此前的两档细化为四档,对应分数为10分到45分。人均月收入不超上年度市区低保标准(含低保标准)的申请家庭可以获得45分;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低保标准,低于低保边缘标准(含)的计30分;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计15分;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的计10分。

    残疾人加分上限下调至5分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最高为30分,较此前无房户最高计25分有所上调。家庭成员年龄评分最高为15分,较此前家庭成员年龄分值累加不超过10分有所上调。另外,这两项都采用了公式计分。以年龄得分为例,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除以80,再乘以15,为家庭成员年龄评分。

    按申请家庭人口计分,三人及以上户家庭计分最高,为10分;一人户家庭及两人户家庭里家庭成员为同一代(夫妻)的计分最少,为4分。

    在附加分方面,规定上限为25分,包括取得登记资格时间加分和予以优先配租群体加分。其中,申请家庭自取得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之日起,每满一年未配租住房的加2分,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对于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应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最高可以加15分。残疾人及大病救助人群计分上限有所下调。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计分由10分降至5分,之后按级别递减1分,一家多人残疾不累计加分,一人有多类残疾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享受大病救助的个人及家庭最高加5分,较此前上限15分有所降低。

    失独家庭专门纳入保障范围

    新规首次将失独家庭纳入了公租房保障范围。新出台的《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试行)》附加分条款中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按每户加5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按每户加3分。

    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分别为:第一档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75元;第二档为市场租金标准的30%;第三档为市场租金标准的50%;第四档为市场租金标准的70%。

    另外,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但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 家庭财产2、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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