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青岛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制作并销售统一格式的“瑜伽健身”会员年卡,会员凭卡享受健身服务。在年卡及合同中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所有”内容,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处罚: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解释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4000元
整治:2015年我局对市南区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汽车销售等群众关心的易出现消费纠纷的行业和领域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检查格式合同文本106份,下达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12份。约谈企业30余人次。同时提醒各类单用途消费卡发行者标注“最终解释权”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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