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亮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亮在与被害人翟某发生厮打后,拨打电话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被告人赵亮怀疑被害人打电话找人,遂持棒球棍、砖块将其当场打死。后被告人赵亮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到现场后即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应认定为主动投案,系自首。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刑法意义的明显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愿意尽量赔偿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被害人亲属不接受赔偿,对其行为不予谅解,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亮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其有视为自首的从轻情节,及被害人对应本案有一定责任,对其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且限制减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同时判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857.8元。此案移送的罪证物品棒球棍一根、水泥砖一块,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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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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