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对袁诚家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 手机截图
终审判决返还部分财物及企业
案件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诉。2015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袁诚家等人的量刑,对部分被告人减轻处罚,对七人宣告无罪。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
探员从法院二审判决书看到,在判决书最后附有对袁诚家查扣财产的清单,其中8家企业及账户资金在被查扣之列,辽宁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另外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
辽宁高院认为将上述企业及企业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
在财产部分,辽宁高院认为,应返还袁诚家一家人个人名下的,以及非企业名下的存款、现金、房屋、车辆、物品;返还入股银行股金,返还袁诚家2003年黑社会组织成立前已经拥有的2000万元资产等。
服刑期间提出37亿国家赔偿
据代理律师介绍,袁诚家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其妻子谢艳敏,也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获刑3年5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2017年,袁诚家与谢艳敏委托律师向辽宁省公安厅提出37.3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申请中共包括四项内容,即返还袁诚家17家企业,返还、赔偿17家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收益,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本金及利息,银行筹集款、租赁权协议结算款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7.326478973亿元;同时返还包括电脑、手表、金条等在内的其他物品。
据律师介绍,2010年11月11日和同月26日,袁诚家与妻子谢艳敏分别被刑事拘留,此间辽宁省公安厅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包括:袁诚家谢艳敏实际控制的20余家企业,以及两人名下的存款、现金、房屋、车辆、物品以及入股银行的股金。
从赔偿申请的内容来看,袁诚家此次是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提起的赔偿,涉及的财产经法院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