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庄某某与刘侃、杨静财产权属纠纷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房屋腾让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庄某某与刘侃、杨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座落于青岛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腾交给原告。
该案历经市南区法院与青岛中院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多次诉讼程序的审理,最终由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杨静、刘侃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青岛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腾交给庄某某,因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庄某某向市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市南区法院及时送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随后市南区法院张贴强迁公告准备采取强迁措施。在强迁现场,被执行人杨静趁执行人员不备冲进执行现场手持利刃,以割腕相威胁,要求法院停止强迁工作。在与街道见证人员、公安机关沟通后,考虑到杨静的人身安全,市南区法院暂时停止了强迁工作。
该案执行期间,申请人认为市南区法院执行不力,要求将案件移送其他区法院办理。案件移送后,接收法院也一直未能执结该案,便将案件退还市南区法院继续执行。
鉴于案件长期未执结,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南区法院决定再次启动强迁程序。2016年1月21日凌晨,市南区法院在街道、公安等部门的见证下对涉案房屋再次开展强制迁离执行行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静、刘侃来到强迁现场,杨静爬上屋顶大肆辱骂法院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侃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后,被告人杨静、刘侃当场被法院执行人员约束控制,并分别被送交青岛市拘留所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杨静、刘侃的行为涉嫌犯罪,2016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对杨静、刘侃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静、刘侃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静、刘侃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静、刘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静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侃采用纵火方式抗拒执行,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刘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静、刘侃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某某,履行了义务。
房屋腾让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多数被执行人不会主动腾让房屋,法院一旦进行强迁工作,被执行人情绪激烈,容易出现过激行为,例如本案中,被执行人曾经持刀威胁,还放火阻碍执行行为,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即存在人身安全问题,也存在后顾之忧。因此,依法追究此类案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但会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会起到震慑其他被执行人的作用,具有极大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