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1、孙继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孙继波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变卖财产,所得款项未用以偿还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法院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孙继波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胶南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均签收了(2012)胶南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孙继波欠陈某某借款17万元,分别于2012年5月1日前支付6万元;于2012年10月1日前支付6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首期偿还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孙继波未按调解书约定内容继续履行。经陈某某申请,原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对该案到期部分立案执行,2012年5月11日孙继波向法院缴纳了20000元(含执行费)后,便不再履行,后其在明知法院已立案执行的情况下,故意将其所有的一辆斯太尔自卸车变卖,但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调解书约定的到期债务。后被告人孙继波在调解书约定的其他还款期限届满后,均未按时全部履行,并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黄岛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继波缴纳了剩余应当履行的全部款项,该调解书已执行完毕。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继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