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2、周增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周增香伙同他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逃避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周增香与丈夫法良勇,以资金紧张为由,分别于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3年,向朋友孙某某借款共162500元,并出具欠条。但到了还款时间,孙某某多次找周增香、法良勇要钱,二人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2013年,无奈之下孙某某只能将二人告上法庭。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周增香、法良勇偿付孙某某借款162500元。判决生效后,二人仍拒不还款。
2014年1月2日,孙某某向胶州市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胶州法院查封登记在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实为法良勇所有的欧曼货车一辆、挂车两辆,向周增香、法良勇送达执行裁定书,敦促其履行义务。但周增香、法良勇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二人故意去外地避而不见,将已查封的货车、挂车转移。除此之外,周增香、法良勇故意隐藏挂靠在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实为法良勇所有的另一辆货车,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5年1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对法良勇、周增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增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良勇在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增香与他人伙同一起,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采用消极规避的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增香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增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