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3、孙中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非法转移财产,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作出(2006)即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孙中松对欠济南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金18万元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济南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中松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24日,孙中松经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607号判决获得即墨市城北二路一处房屋的产权,并于2013年10月21日将此处房屋产权办理于自己名下。2013年11月28日其无视法院之前对其作出的判决,将此处房产无偿赠与其女儿孙某某,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2015年11月,即墨市人民法院将孙中松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即墨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中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孙中松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履行了民事判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孙中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