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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2017-08-18 14:07:20 字号:A- A+

    案例14、贾永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4年5月,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下称某村委会)因被告贾永杰租赁土地未交纳租金,向即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贾永杰的厂房用地租赁合同并判令其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同年6月22日,即墨市法院作出(2004)即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某村委会与被告贾永杰签订的厂房用地租赁合同,贾永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赁费63 699元及违约金14 529元。判决生效后,贾永杰未履行判决义务,某村委会于2005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同年5月18日,即墨市法院向贾永杰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贾永杰以要求某村委会给予地上建筑物补偿为由拒绝履行。2014年3月14日,某村委会申请对该案继续执行,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张贴责令贾永杰于2014年5月20日前腾出所租赁土地的公告,被执行人贾永杰仍拒不执行判决。2015年5月14日,法院决定对贾永杰司法拘留15日。因其身体原因,未执行拘留。至案发被执行人贾永杰仍拒不执行判决。经查,2014年1月9日,被执行人贾永杰之妻孙精华将租赁土地上的部分厂房承租给他人五年,并收取租金人民币550 000元。

    2015年11月,即墨市人民法院将贾永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即墨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即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永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完全有能力拆除厂房执行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拆除房屋退出土地,且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发布执行公告、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继续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永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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