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6、肖进宝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逮捕后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某与肖进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肖进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242.2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肖进宝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9月21日法院开始执行,被执行人肖进宝以外出打工的名义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四年来20余次到家中执行均未果。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肖进宝在农行、中行均有开立账户记录,便到银行调取肖进宝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被执行人肖进宝银行账户使用活动很频繁,交易次数较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5日交易70余笔,单笔交易最大额为5000元,支取总额为100300元。
鉴于被执行人肖进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将其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5月30日肖进宝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在公安侦查期间,肖进宝主动交付给刘某某赔偿款7.5万元,而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以肖进宝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会利用多种方式来抗拒、逃避法院的执行。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居住地以外的银行开设账户并使用,银行交易次数比较频繁且数额较大,这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在被逮捕期间迫于法律的威慑力,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