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7、王鹏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王鹏在诉讼期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50.84万元转卖给他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后王鹏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6月7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民三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鹏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3387.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鹏未自觉履行义务。2011年8月5日原告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 2011年12月8日因被执行人王鹏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4年12月15日,经法院再次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王鹏未按协议履行。截止2016年 12月1日,被执行人王鹏仅支付案款71000元。2016年11月30日原申请执行人李某死亡,法院变更其继承人代某、李某、李某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后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王鹏为隐瞒财产、逃避法院执行,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将其所有的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小区31号楼1单元402户的房产过户给孙某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又将其所有的鲁BHB783号面包车过户给孙某,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王鹏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王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代某、李某、李某某赔偿款579000元取得申请人谅解。2017年5月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王鹏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法律文书确定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转卖给他人,其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