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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2017-08-18 14:07:20 字号:A- A+
    

    案例18、高书财、高晓波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非法隐匿法院查封的车辆拒不交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与高书财、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令高书财、高晓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高书财、高晓波负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王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晓波名下的鲁B222DR起亚牌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高书财、高晓波未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将查封的车辆转移、隐藏,在本院责令其交出车辆时拒不交出。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决定对高书财司法拘留15日。2014年10月30日再次向高书财、高晓波送达了通知书,限令3日内将查封的车辆交出,但二人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鉴于高书财、高晓波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6月25日,该二人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书财、高晓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处以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在一审宣判前能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完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高书财、高晓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处以拘留后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后,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得到 法律从轻处罚。本案是隐藏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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