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9、代卫良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代卫良在获得35万元损害赔偿款后,声称用于偿还欠其兄弟的债务,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告王某与被告代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代卫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因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及时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代卫良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经法院查明,代卫良因旧村改造问题与他人发生殴斗受轻伤,2016年7月27日获得伤害赔偿款35万元。法院调查并执行该款项时,代卫良声称该款已偿还欠其两个兄弟的债务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2016年8月,平度市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同年9月19日代卫良被刑事拘留,9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9日代卫良的亲属将案款149292元全部交清,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被执行人代卫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履行了法院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代卫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取得的各种赔偿款都应当申报并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被执行人代卫良隐瞒获取的赔偿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被依法惩处。本案是不如实申报财产、隐匿收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