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李洪河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变更股权登记转移财产且购买房产,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法判决其构成拒执罪,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了全部义务。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洪河、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洪河因其公司员工王某某驾驶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05年10月8日撞伤徐某某,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徐某某人民币286708元。该判决于2005年12月18日送达后,被告人李洪河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仍拒不执行判决,于2005年12月底将其持有的山东省肥城市某商贸公司股权转移至其母朱某某名下,并于2006年12月8日以人民币329078元的价格以其妻子赵某某名义购买山东省肥城市阳光舜城房屋一套,证明其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2011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李洪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洪河自愿认罪,并将案款452499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青民五终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洪河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