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0、崔宜龙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收入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1年6月8日,崔宜龙、崔维恩(崔宜龙之父)与同村村民崔某某发生争执后,崔宜龙故意伤害崔某某并致其死亡,莱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西市法院)以崔宜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在崔宜龙服刑期间,被害人崔某某的亲属向莱西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崔宜龙、崔维恩赔偿因崔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89356.40元,莱西市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西民一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崔宜龙、崔维恩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89356.40元,并负担诉讼费73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崔宜龙、崔维恩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莱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崔宜龙、崔维恩送达了执行通知,并通过以物抵债、扣划银行存款等方式执行案款17000余元。被执行人崔宜龙于2011年出狱后参加工作,自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多次从其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南墅分理处的工资帐户内提取存款总计20400元,但未主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2013年9月25日,莱西市法院将该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崔宜龙再未向账户内存款,并失去联系,长期躲避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莱西市法院将被执行人崔宜龙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
鉴于崔宜龙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莱西市法院于2015年11月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12月31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4日对其实施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莱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宜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崔宜龙亲属代其交纳案款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