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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2017-08-18 14:07:20 字号:A- A+

    案例21、代政威、赵慧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司法机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义务。

    姜某同、姜某婷与代政威、赵慧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代政威、赵慧梅赔偿原告姜某同、姜某婷经济损失140462.5元。判决生效后,代政威、赵慧梅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姜某同、姜某婷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向被执行人代政威、赵慧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到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代政威名下的轿车一辆,并通知代政威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将该车辆送交法院,但其拒绝交出,此后二被执行人均失去联系,致使该案执行无果。

    鉴于被执行人代政威、赵慧梅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莱西市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侦查。被执行人代政威于2015年6月16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车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被执行人赵慧梅于2015年9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执行人代政威、赵慧梅与申请执行人姜某同、姜某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同年8月12日履行完毕。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代政威、赵慧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并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且被告赵慧梅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均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代政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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