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2、解金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解金才转移被查封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孙某某、徐某某与解金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青民再终字第84号判决,判令解金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某人民币54000余元,赔偿徐某某人民币49000余元。因解金才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孙某某、徐某某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向被执行人解金才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解金才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到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解金才名下的汽车一辆,并通知其交出,但被执行人解金才不但拒绝交出车辆,还于2013年2月至3月份无偿转让给他人使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解金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莱西市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3年9月25日对解金才实施刑事拘留,同年9月日29对其实施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2014年6月23日,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解金才作为被执行人,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解金才的亲属将被查封的上述车辆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