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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2017-08-18 14:07:20 字号:A- A+

    案例23、王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交付财产义务,司法机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判处缓刑。

    原告青岛莱西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友、第三人王君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5)西民一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王君将被告赵某友存放于其处的属原告青岛莱西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QT20塔吊一部、塔吊吊斗一个、塔吊吊盘一个、350搅拌机一台、平板振动器一台付给原告青岛莱西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王君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給付义务,青岛莱西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责令其限期交付上述财产,但被执行人王君对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此后便失去联系,并将其中的QT20塔吊一部藏匿到别处,致使执行人员多次执行无果。

    鉴于被执行人王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莱西市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王君与青岛莱西市某装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君一次性折价补偿青岛莱西市某装饰有限公司4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案发后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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