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4、王晓和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并转移被保全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某与王晓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西市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晓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33975.86元,并负担诉讼费4752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晓和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莱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和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王晓和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并以莱西市法院在诉讼期间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拖拉机3台、联合收割机2台为其所欠他人赌债设定抵押。莱西市法院曾两次对被执行人王晓和实施司法拘留,但其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鉴于被执行人王晓和有转移被查封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莱西市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侦查。王晓和迫于压力于2015年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莱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