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5、王志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王志忠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刑拘后全部履行赔偿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史某某与王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西市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西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志忠赔偿原告史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9426.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志忠拒不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史某某于2007年11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莱西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志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王志忠未能自觉履行,且虚假报告财产。为此被莱西市法院先后两次司法拘留。2014年8月,被执行人王志忠先后向有关单位领取工资款7200元及征地补偿款85120元,但未主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
2015年1月,莱西市法院将王志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8月28日对王志忠实施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实施逮捕。2015年9月2日,王志忠的亲属代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7万余元。
莱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王志忠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在判决宣告前能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