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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2017-08-18 14:07:20 字号:A- A+

    案例26、杨书财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杨书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逮捕后主动履行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刘某生、刘某君、万某、刘某利、刘某钰与杨书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书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生、刘某君经济损失206542元,赔偿刘某君、万某经济损失163562.04元,赔偿刘某利、刘晓钰经济损失164723.13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杨书财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生、刘某君、万某、刘某利、刘晓钰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向被执行人杨书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杨书财拒不履行。审判过程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2014年3月26日依法查封了杨书财名下的鲁FJ0580、鲁FG8955号车辆。执行过程中,莱西市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杨书财将上述车辆交付莱西市人民法院,但其拒绝交出车辆,并失去联系。法院多次联系和查找被执行人及车辆无果,致使生效判决迟迟未能执行。

    鉴于杨书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5年1月20日对杨书财实施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4日对其实施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杨书财与申请执行人刘某生、刘某君、万某、刘某利、刘晓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00000元,于2015年10月13日给付250000元,于2016年10月13日给付50000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书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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