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7、张磊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司法机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张某某与王肖雷、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西市法院)作出(2006)西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肖雷、张磊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556037.7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肖雷、张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某向莱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向被执行人王肖雷、张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莱西市法院依法到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磊名下的汽车两辆,到金融机构扣划其银行存款27000元,并责令其交出被查封车辆,但被执行人张磊一直逃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并隐藏被查封的车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张磊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莱西市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1月14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对其实施逮捕。2015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张磊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0万元。
莱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已履行了判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