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8、赵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赵红庆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刑拘后慑于法律威严,主动履行义务。
李某某与赵红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西市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赵红庆赔偿原告李某某人民币56000元。因赵红庆拒不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某向莱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赵红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自觉履行判决,但被执行人赵红庆拒不履行,并将其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隐藏。莱西市法院又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责令其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红庆仍采用多种方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
莱西市法院于2011年1月将被执行人赵红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1年2月对赵红庆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被执行人赵红庆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1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莱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赵红庆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