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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2017-08-18 14:07:20 字号:A- A+

    案例3、王桂芳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将生效判决确定应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的涉案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被追回并依照判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200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王桂芳与刘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王桂芳以13.3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的房产出售给刘某某。因王桂芳一直未给刘某某办理涉案房产产权过户,刘某某将王桂芳诉至法院,2008年8月19日,市北区法院作出(2007)北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与王桂芳签订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王桂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刘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王桂芳不服提起上诉,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桂芳一直未履行该判决。2009年5月13日,刘某某申请市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年6月17日王桂芳在明知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将涉案房产以19.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贝某,贝某当日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刘某某向本院另案起诉要求宣告王桂芳与贝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经评估,涉案房屋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2.8万元,2010年7月12日,市北区法院作出(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桂芳与贝某于2009年6月16日就涉案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桂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市北区法院(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桂芳与贝某就涉案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登记回转至王桂芳名下后,法院依照生效判决予以强制执行,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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