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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2017-08-18 14:07:20 字号:A- A+

    案例4、陈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义务,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采取隐匿的方式将理赔款转移、消费,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2009年8月7日,被执行人陈刚驾驶货车至重庆中路与石沟村路口处,将李某某撞伤。2010年12月9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李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陈刚在2011年1月31日前将赔偿李某某的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全部付清,陈刚于2010年12月9日领取民事调解书,后陈刚未能按约履行。 2011年3月1日,李沧区法院对此予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31 100元。

    因被告人陈刚下落不明,李沧区法院于2011年3月3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刚于2011年1月31日已从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领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07 395.19元,并将该款隐匿、转移,以其妻子刘某某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致使法院调解书无法执行。由于长期得不到治疗款,李某某的妻子不堪压力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也由于治疗不及时于2012年死亡,只留下嗷嗷待哺的孩子和年近六旬的父母,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

    由于被执行人陈刚的种种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特别恶劣,李沧区法院于2011年12月向李沧区公安局报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于在2013年1月份将陈刚在其老家临沭抓获,2月份即被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拒执罪批捕。被执行人陈刚的亲属在其被捕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请求能够减轻对陈刚的处罚,后该案移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判决陈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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