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5、刘成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刘成本对已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某诉刘成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崂山法院)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12)崂民三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成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刘成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租赁原告李某某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4-5号、884-9号的房屋;二、被告刘成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房屋租金人民币115200元并按每月11520元支付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2013年3月6日,因刘成本逾期未履行义务,李某某向崂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崂山法院多次向刘成本送达执行通知、公告,要求其履行上述判决,刘成本始终拒绝履行,并于2015年3、4月间,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王某、张某。
2015年8月13日,刘成本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刘成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崂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9日,崂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成本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成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成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