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6、金立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金立昆对已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高某诉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崂山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崂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解除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公司2007年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高某购房款人民币3948000元;三、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某购房款人民币3948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07年2月9日计至2009年5月15日);四、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违约金人民币39480元。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始终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2009年9月8日,高某向崂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23日,崂山区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被告人金立昆身为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控制人,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1年5月12日将该房屋以人民币6183000的价格售出,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崂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曾多次上门做金立昆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均被金立昆拒绝。2013年4月,金立昆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4年12月24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立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崂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9日,崂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立昆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将其对外出售,导致该案长期无法得到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金立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