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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2017-08-18 14:07:20 字号:A- A+

    案例9、薛丽拒不履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拒不腾出法院要拍卖的房屋,被提起公诉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被执行人被判缓刑。

    2008113日,被执行人杨瑞兴驾驶鲁轿车与步行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瑞兴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某某系申请执行人李某、赵某唯一的孩子。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赵某诉至黄岛区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32997.83元。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杨瑞兴应向两申请执行人李某、赵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0714元,被执行人丁国军、骏秀缘车行(高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李某、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找,被执行人杨瑞兴名下无任何财产;被执行人高红名下仅有一套房屋,法院虽对该房屋查封但却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丁国军名下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国军前妻薛丽是黄岛区辛岛村人,而辛岛村已旧村改造,可能薛丽已分得房屋,因在执行程序无法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法院建议二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解决。20123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五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判令薛丽对其前夫丁国军所负债务249804元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赵某于20125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薛丽承担责任,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薛丽在辛岛旧村改造中分得的楼房两套。经查,其中一套由薛丽和丁国军居住,另外一套用于出租。法院找到薛丽让其尽快将另外一套房屋腾出便于拍卖,但薛丽将出租房屋收回予以装修,让被执行人丁国军的父母搬来居住,以为老人在房屋内居住,法院就没有办法执行。后法院多次到薛丽住处,但其拒不开门。在确认薛丽名下的房屋具备处置条件后,法院依法对薛丽出租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此时,经法院做工作薛丽仍拒不腾出要拍卖的房屋。

    被执行人薛丽拒不腾出要拍卖的房屋,属于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薛丽涉嫌犯罪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当刑警队找到薛丽时,薛丽这才着急,与丁国军找到法院请求和解处理案件。2016517日,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红、丁国军、薛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高红当日支付3万元,被执行人丁国军、薛丽于2016917日前共向二申请执行人支付37万元,两个案件全部结案。被执行人均按照约定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黄岛区法院对薛丽作出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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