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政协原主席苏安平受贿 二审获刑11年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中院近日对莱西市政协原主席苏安平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上诉人苏安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444340.7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间,苏安平在担任莱西市纪委书记、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二套房产的方式收受李某贿赂261875元、多次要求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莱西市下辖的镇(办事处)、局等单位为其报销发票,数额共计378465.7元、收受莱西市两镇价值4000元购物卡。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苏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房屋、让他人报销发票,收取他人购物卡,收受贿赂共计644340.7元,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刘成龙 通讯员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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