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殡仪馆两任原所长私分国资1400万获刑

    青岛新闻网1月5日讯 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官方微信获悉,近日,由市南区检察院查办并提起公诉的青岛市殡葬管理所两任原所长丁炳山、高建国及原财务科长王良、原出纳周和平、青岛市殡葬服务总公司出纳刘蕾等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1400余万元、受贿一案,由市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丁炳山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高建国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王良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周和平、刘蕾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判认定:青岛市殡葬管理所(青岛市殡仪馆)系青岛市民政局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1年11月,时任所长高建国、副所长丁炳山召集计划财务科科长王良等有关中层干部开会,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指派会计季蓉(2015年4月市南法院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到浙江省温岭市与当地供货商温岭市某石雕有限公司毛某某联系,先后注册成立了温岭市海兴工艺品厂、温岭市艺德工艺品厂等七家空壳企业(以下简称温岭公司),同时通知各供货厂商,今后有关购销业务须同温岭公司结算。由此,青岛市殡葬管理所采购的骨灰盒、墓碑等殡葬用具均经由温岭公司加价后转销。

    通过以上方式,自2001年11月至2006年6月,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共套取国有资金2300余万元。后经高建国、丁炳山、王良等人研究决定,由会计季蓉、周和平经办,以殡葬管理所工作性质特殊为由,将其中780余万元以分红、福利等名目,多次以单位名义发放给全体职工。其中,高建国分得20万余元,丁炳山分得17万余元,王良分得11万余元,周和平分得7万余元。

    2003年12月,青岛市殡葬管理所使用套取的561万元国有资金投资成立了潍坊昌邑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2006年9月又将公司出售。自2006年10月至2012年7月,经丁炳山和王良等人研究决定,由季蓉、周和平、刘蕾经办,将出售所得款和温岭公司有关退税款合计500余万元,以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

    其中,丁炳山任所长期间,由其决定私分390余万元;王良任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参与私分410余万元;周和平、刘蕾先后任出纳期间,各经手私分280余万元和220余万元。丁炳山、王良、周和平等人各分得6-7万元不等,刘蕾分得2.4万元。

    2006年1月至2012年8月,经丁炳山、王良等人决定,由季蓉、周和平、刘蕾经办,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还多次使用公款购买商场购物卡,开出虚假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食品等名目报销后,将购物卡发放给职工,总计120余万元。其中,丁炳山、王良职期间,共决定私分81万余元,周和平、刘蕾先后担任出纳期间,分别经手私分59万余元和61万余元。丁炳山、王良、周和平各分得2万元,刘蕾分得1.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炳山在担任所长期间,于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先后收受供货商送的现金4万元、购物卡3 000元。被告人王良在任职期间,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先后收受相关业务单位的购物卡共计9100元。(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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