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德彬
【青岛新闻网首发报道】
青岛新闻网1月14日讯 今天上午10时30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德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宣判。法庭当场宣判,李德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德彬表示将上诉。
判决书:被告人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项链(红绳)、吊坠、鞋、裤子、笔记本、银行卡(恒丰银行)、就诊卡、工作证、手机、雨伞、身份证等依法没收;项链(银白色)、手串、钻戒、戒指、银行卡(招商银行、农业银行)、挎包、社保卡等,依法归还。未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李德彬表示不服,将上诉。
青岛新闻网记者了解到,2002年12月6日,李德彬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放火罪,被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青岛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彬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持水泥块击打头部等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的手段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虽然被告人李德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但因其犯重罪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连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致两人死亡,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青岛新闻网记者)
案件回顾>>>>
2015年6月20日9时,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辛安派出所接报警,庞某洁,女,20岁,于6月18日22时后失踪。6月25日11时许,开发区长江路派出所接报警,金某,女,22岁,于6月24日21时许下班后失联。
6月27日16时许,开发区太行山路与嘉陵江路路口一绿化带内发现金某的尸体。当日18时许,开发区前湾港路某公司附近的荒地内发现庞某洁的尸体。
6月28日,开发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通报警情,两名女青年失踪的报警两起命案,目前警方正全力破案。由于没有直接目击证人和有效视频监控,加之两起案件均发生在夜间,这起系列抢劫杀人案成为近年来罕见的、侦破难度最大的疑难案件。专案民警从一起普通购物纠纷中发现疑点,确定李某某(男,1984年12月6日生人,黑龙江省尚志市人,2003年因抢劫罪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有期徒刑18年,2014年释放)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已离开青岛,逃往哈尔滨。
7月7日晚,专案组立即组织民警连夜赶赴哈尔滨,在哈尔滨警方密切配合下,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一举将犯罪嫌疑人李德彬抓获。经过突审,李德彬对杀死庞某洁、金某进行抢劫和抢劫服装店主的三起犯罪案件供认不讳。“6.18”、“6.24”两起恶性抢劫杀人案成功破获。
7月9日16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押回青岛,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12月28日,李德彬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1月14日,案件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宣判,被告李德彬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庞某洁、金某
案件详情>>>>
2015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德彬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与开拓路路口,见被害人庞某某(女,1995年9月生)独自行走,遂尾随至创业路东侧绿化带处拦住并纠缠、威胁。后李德彬将庞某某带至创业路西侧某厂区栅栏旁,先托举庞某某翻过栅栏至厂区内,庞某某趁机向西跑并大声呼救,李德彬追上庞某某,先用手掐庞某某颈部数分钟,后持石块击打庞某某头部数下,致庞某某死亡。李德彬将庞某某遗落的一部手机毁坏,用白色泡沫板遮盖尸体后逃离现场。
2015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德彬预谋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中学公交车站附近抢劫。当日21时30分许,李德彬见被害人金某(女,1993年3月生)独自行走,便尾随至人行道处,强行夺取金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金某反抗呼救,李德彬遂采用勒颈、捂嘴等手段将金某拖至路边绿化带内,用手掐金某颈部数分钟致其死亡。后李德彬将金某挎包内的两部手机毁坏,劫得金某的钻戒、戒指、项链、手串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逃离现场。
2015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德彬预谋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某原单服饰店抢劫。李德彬先以购物为名刷银行卡支付部分款项,后谎称等人送钱在店内停留,趁该店主张某某不备,用手掐其颈部,因见他人进入,怕事情败露遂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