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规范医疗机构价格 严禁医院自分解收费

    昨日,市物价局发布《青岛市物价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针对医疗机构在药品定价、服务定价、价格公司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方面,《规则》提出,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收费。

    针对药品价格公示,《规则》提出,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在收费窗口、门诊科室、住院服务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医用材料公示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公示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方便的价格查询服务,《规则》提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清单或查询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专门设立或明确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人员或设施,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的查询服务,推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

    查询服务分为患者自助查询和索取查询。患者自助查询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查询方式,查询患者当日及住院期内的费用情况;患者索取查询是指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医疗机构提供一日清单明细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纸质或医患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的费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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