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1 1》2013年5月15日播出《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岂能失守?》,节目中提到,13日海南万宁发生一起小学校长与房管局工作者带六名小学女生开房,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该事件影响极其恶劣,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以下系节目实录:
(节目导视)
解说:
六个未成年的小学女生,两个与她们关系密切的成年人。唱歌、饮酒、开房,二十四小时的真相需要全面查清。
资料解说:
13日,海南万宁发生一起小学校长与房管局工作者带六名小学女生开房,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该事件影响极其恶劣,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说:
最小11岁,最大14岁,她们离开校园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叶青 海南万宁市公安局政委:
能够确定是涉嫌猥亵(儿童)犯罪。
解说:
强奸、嫖宿、猥亵,未成年人保护,我们的法律是否需要做出重要修改?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嫖宿幼女最多十五年,但是强奸罪可到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对幼女刑事保护的法律震慑功能被弱化了。
《新闻1 1》今日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岂能失守?
主持人 李小萌: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来到正在直播的《新闻1 1》。
这两天有一条新闻在刺激着善良的人们的神经,新闻的标题是“海南万宁一小学校长和政府职员携六名女生开房”。“小学校长”、“政府职员”、“女生”、“开房”这些要素凑在一起确实够刺激的了。开房之后,房门的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警方还在侦破当中,但是不管细节如何,这已经确定是一个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那么像这样一个并不是第一次发生的案件,从家庭到学校到社会到法律层面,究竟在提示着我们,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欠缺什么呢?今天关注这个话题。
解说:
今天上午,海南万宁召开了第二次案情通报会。两名涉嫌猥亵儿童的嫌疑人已经于今日凌晨被批准逮捕。鉴于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涉嫌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万宁市检察院于2013年5月15日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字幕提示:2013年5月15日 新闻)
主持人:
海南万宁发生一起小学校长与房管局工作人员带六名小学女生开房,涉嫌猥亵未成年人少女案件,因事件性质和影响极其恶劣,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说:
一个是小学校长,一个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他们对六名小学女生究竟做了些什么?几天来,针对海南万宁的这起案件,社会舆论有的呼吁当地政府能尽快查明真相,严惩罪犯,有的则在思索案件之所以发生的原因。而在事发地海南万宁,政府相关部门近日就此案件也已召开多场新闻发布会,他们表示,要依法执行,严惩不贷。
(字幕提示:2013年5月14日 新闻)
主持人:
海南万宁市有关部门在昨天下午就万宁某小学校长带六名女生开房事件召开了新闻通气会。
(字幕提示:2013年5月15日 新闻)
主持人:
14日晚上,海南万宁市公安局政委叶青通报,警方根据目前侦查掌握数据,两名犯罪嫌疑人……
叶青 万宁市公安局政委:
根据我们侦查掌握现在这个证据,现在对两名嫌疑人能够确定是嫌疑(涉嫌)猥亵(儿童)犯罪。
陈兴章 中共万宁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已经启动制度上的一个问责,以及我们的纪检监察有关的法律法规,来按照法规来执行,严惩不贷。我们的态度是很坚决的。
解说:
根据目前信息,两名犯罪嫌疑人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检察机关批捕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对猥亵儿童罪做出了如下定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而其处罚,是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
李小萌:
我想震惊和愤怒是我们大家多数人听到这一消息的第一反应,这种反应恐怕来自于当时双方的身份,一方是还未成年的、需要保护的,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这些孩子们,这可以称作是“幼女”。另外一方面恰恰可以称为他们的教导者、他们的保护者,学校的校长。在我们想象中,当一个教育工作者入职的时候,应该是被告知在正常的教育场所、正常的教育时间之外,单独的和学生接触是一个不能去碰触的“高压线”,然而这个校长却做出了让我们匪夷所思的行为。只能有两个解释:第一,他的意识当中没有这一条“高压线”。第二,他这样做之后,也不会产生哪些自己不能去承受的后果。最新的进展是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双双开除了公职和党籍,而以猥亵儿童罪进行了批捕,当这样的一个批捕的罪名公布出来之后,人们也感叹说,似乎当校长的门槛很低,而受到惩处的门槛又很高。那么,这里我们就要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洪教授,您好。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您好,主持人。
李小萌:
这样的一个开房事件出来之后,人们的情绪和批捕的罪名似乎形成了一种反差,觉得这个罪名是过轻了,您怎么看?
洪道德:
应该说在批捕阶段,因为逮捕是侦查阶段的中间的一个活动,就逮捕这个阶段来讲,暂时把犯罪行为确定为是一种猥亵儿童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还是说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的,因为这个时候的定理只是暂时的,它甚至有可能随着侦查的进展,到了侦查结束的时候,有可能就改了,总而言之,这个时候的罪名不是法律上的最后的定性,离法律上最后的定性还很远,因为中间还有侦查、审查起诉,还有人民法院的审判,我们要看法院最后审判判决的结果,那才是有法律意义上的认定。
李小萌:
那从我们现在通过媒体掌握的信息来看,这个定为猥亵罪的话,您觉得轻不轻?
洪道德:
目前来讲还是可以的,因为猥亵罪它也是一个犯罪行为,就当地的公安机关有可能认为,它们现在手中把握的情况,至少定猥亵罪是毫无疑问,是板上钉钉的,至于还有没有可能触犯了比猥亵罪更重的一些罪名,我想当地公安机关存在着在通过进一步收集证据、进一步的侦查才能够最后给予敲定的一个事实,有可能是这么一种方案,比较谨慎吧,在我看来可能他们办案过程当中比较谨慎。
李小萌:
我们在相应的新闻发布会上也看到有一些信息披露出来,比如说是孩子主动约会的校长或者说进行了相关身体部位的鉴定,这些您觉得有意义吗?
洪道德:
没有意义,我很反对在透露这样的信息,透露这样的信息好像就意味着这一次师生之间,校长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好像是校长受到的学生的勾引,我非常反对公布这样的信息,很容易把案件将来往什么方向发展,往嫖宿幼女这个方向发展,这是我觉得最不能够同意的一种做法,哪怕就是定这个猥亵罪,我也不同意定嫖宿幼女罪,这个案件最后的结果应该是,在我看来结果应该是强奸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不论任何情况下,不论什么样的情况,只要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这是法律说的。
李小萌:
好的,谢谢洪道德教授观点鲜明的一个论述,谢谢您。
当这个事情发生之后,我们看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反应很快,很快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些细节,但恰恰是披露了这些细节却引来了公众包括当事人家长的这种反驳,很多的争议也由此产生,所以当应对这种突发事件的时候,快是一个要素,而经得起推敲,审慎的公布信息,恐怕也非常得重要。另外,当这些细节被公布出来,在这里我们都不愿意去重复,因为它很可能会造成对这些受害者的二度的伤害,但这些细节恰恰已经成为了媒体或者是公众的网络空间当中大而化之去讨论的一个谈资,也请适可而止,我们是期待案件能有一个公正、公开以及透明的结果。我们继续往下看。
解说:
六个未满14周岁的小学生,两个成年男性,到底发生了什么?警方公布了他们初步的调查结果。
李有恒 海南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8日晚上,这六个学生在万宁的时候她们分为两批,四个小孩在一块,另外两个小孩又在一块,两个女孩跟一个中年男性在一起,另外四个女孩,四个学生又跟另外一个男性在一起。
解说:
这六名小学生中,五人来自于同一所小学,另一名在另一所小学就读。5月8日这一天她们都没有出现在教室里。
(字幕提示:2013年5月14日 新闻)
主持人:
据警方透露,这六名女生8日中午在一起,其中一名女生打电话叫来了她熟识的另外一所小学的陈姓校长,想让校长开车送她们去海口,但校长没有同意,随后给她们一千元离开了。
解说:
按照警方调查,我们不知道这六个女生为什么会给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打电话,陈校长留下的这一千元又是做何用途?他又是在什么情况下认识的那名女生?一个校长与这些孩子们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而接下来校长的行为似乎能印证他与这些女孩关系并不一般。
李有恒:
唱歌一直唱到九号凌晨一点半左右,后来就在KTV旁边那个酒店里要了两个房间休息。
解说:
中午给完钱离开的陈姓校长晚上九点左右却与六名孩子出现了在当地的一家KTV里,并且一待就是一个通宵,在这个过程中,陈姓校长与孩子们除了唱歌还喝了酒,校长如此的举动让人匪夷所思。除此之外,一家KTV为何会允许未成年人出入?酒精饮品又为何允许被未成年人饮用?
李有恒:
两个女孩子过夜,这个男的也在酒店(房间)里,另外一张床过夜。
解说:
按警方说法,有两名女生不愿再唱歌,就自己联系了当地一家政府单位的冯姓工作人员。随后,两名女生就被带到了旅馆,而另外四名女生则跟随陈姓校长到另一家酒店开房。
(字幕提示:5月9日凌晨 酒店监控画面)
目前因为陈姓校长用本人的一张身份证开了两间房,因此涉事酒店管理存在漏洞,警方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罚款500元,而根据事后媒体对家长的采访得知,冯姓公职人员跟其孩子也早已相识。
许女士 学生家长:
(冯某)就是给她买了一个智能手机。
记者:
手机大概什么时候给她的?
许女士:
这个具体我也不清楚。我问她,她说攒钱买的,然后我就不问了。
解说:
从8日孩子们被发现失踪到9日孩子被家长找到,20多个小时里,开房无疑是最受舆论关注的焦点,但是之前的种种环节及行为也都可以看得出来,小学生开房事件的背后,除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猥亵行为本身,还有什么样的行为该被限制?还有谁同样应该受到惩罚?
李小萌:
问题非常多,然而当这样令人痛心的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也不断地去复盘、不断地去假设哪一个环节如果发生改变,这个事情可以不至于发展至此。我们来看看四个层面:首先从家庭的层面。如果孩子们的家长对孩子有该有的关注,对她的心理、生理上的变化有该有的这种自己的注意,包括在忙于打工挣钱的同时,去跟孩子有身心的沟通,是不是可以防止这个事情的出现,当然这一个层面在这个事件当中是失守了。再来说学校。事情就发生在校长身上,当然我们可以说,学校对于教育工作者的准入的制度,包括日常的监管当中可不可以摒弃掉这些人出现在教育者队伍当中,现在也是没有。还有社会层面。孩子们被带去了卡拉OK,被带去了开房,在这些场所当中,其实她们也应该明确地知道,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之下,未成年人是不能够去独自出入这些场所的,可是也没有能够被及时地发现,能够被制止。法律。当事情已经发生了,能不能通过加大犯罪成本来给这个事情的当事人以公正的一个结果,同时防止未来同样的事情的更多的发生。
现在我们要来连线的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佟主任,您好。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您好,主持人您好。
李小萌:
在了解到这个案子之后,因为你是做相关工作的,肯定是更加的痛心,是不是不能够用看普通刑事案件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案子?
佟丽华:
当然是这样,实际上最近这个案子发生以后,媒体很多都是在关注讨论到底是否构成哪个犯罪?应该怎样量刑的问题?但是从我的角度来说,我更关注这个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孩子成长的环境的问题,孩子的权益保护的问题。就像你刚才所说的,家庭失守了,社会失守了,学校失守了,各个环节都失守了,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孩子的权益当然难以得到保障,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在当地孩子成长的环境如此复杂?风气如此之坏?
李小萌:
在这个案子当中被批捕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应该是等待法律最终的一个结果,然而这个事情刚才我们说了发生是有一个过程的,也是有不短的两天的时间,其他相关的人员可不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佟丽华:
现在几部分人,我认为要考虑责任的问题。一部分说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当然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这是第一个。另外,我们说KTV的经营者包括酒店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为什么能让这么小的孩子去喝酒、去住宿,没有大人的带领,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这些经营者当然也面临着这些法律责任的问题。还有一点,这实际上也是这些年来我非常关注的,这些年来实际上我们发生了很多恶性的儿童受到严重伤害的这样一些案件,有的是被烧死的案件、多名女生受到性侵害的案件,这类案件总在发生,我关注的问题是在这些案件发生背后,有些是持续很长的时间,有的是几年,有的是造成严重的后果,死伤很多人,当地为什么没有公职人员为他的渎职行为来承担责任。实际上我们法律规定的非常清楚,政府的公职人员你该做的没去做或者你没做到位、没做好,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你是要承担渎职的刑事的法律责任的,我们一直在强调,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孩子的成长如何如何重要?从口号的层面,我们已经把未成年的权益保护提高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一个高度,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却重视的远远不够,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呼吁对那些当地孩子成长环境极其恶劣的、孩子权益受到严重伤害的,对当地的相关的职能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李小萌:
所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侵害案,承认责任并不仅仅是犯罪的实施者的个体本身。好,我们继续。
解说:
对任何国家来说,未成年人保护都是一个大问题,从贵州习水、浙江永康到陕西略阳、河南永城,再到这次海南万宁,一起又一起针对未成年少女案件的发生,迫使我们必须做出理性的反思,尤其重要的应该是法律界的思索。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被曝出嫖宿十名中小学生,其中有三个受害者未满14岁,该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涉嫌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曾经引发了全社会广泛的讨论。翻开我国《刑法》专门设了嫖宿幼女罪,它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强奸幼女,《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我国强奸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五年,从量刑上,嫖宿幼女罪是否处罚偏轻?社会各界一直有争论。
(字幕提示:2009年4月 资料)
任炳强 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的构成四个要件,主观的,客观的,主观方面的,客观方面的,这四个要件来综合的评价他只能(构成),目前我们认为,他只能构成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解说:
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惠(音)无期徒刑,其他犯罪嫌疑人则都以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十四年。一场如何定义的争议并没有以习水的宣判而结束。2011年底,陕西略阳也发生了村干部嫖宿女中学生的案件。2011年3月,略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的七名被告,除一人被判处介绍卖淫罪外,其余六人都是以嫖宿幼女罪判处,分别获得五到七年的有期徒刑。2012年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又陆续发生了嫖宿女学生案件,而不断发生的此类案件,也让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有了实际行动。
(字幕提示:2012年 新闻)
主持人: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妇联副主席甄砚就提出,将嫖宿幼女罪进行废除,以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少女不受伤害。
解说:
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废止?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是否应该做出重大调整?2012年6月,法律界人士曾在北京举办过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表示说,最高法会成立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地区进行调研。
李小萌:
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究竟在多大范围当中存在着,我们找到了2012年广东省妇联和省检察院联合调研的一个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一个调研报告,我们来看看。从2008年到2012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到“不满18岁”女童的案件是2267件,,其中是包括了2506人,性侵害案占到了75.34%,在这2506名的女童当中,14周岁以上的1235人就占到了一半,熟人犯罪的也是占到了很高的比例。
我们继续来连线佟丽华主任,佟主任。
佟丽华:
您好,主持人您好。
李小萌:
怎么样看这样一个高发甚至多发的趋势的现象?
佟丽华:
首先,你们讨论到了嫖宿幼女的罪名,实际上也讨论了量刑的问题,我是强烈地主张废除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大家可能更多关注的是量刑的问题,也就是嫖宿幼女是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最高可能达到死刑。其实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嫖宿幼女本身实际上提法就是对受到伤害的女童的一个歧视性的一个提法。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女童的伤害。
李小萌:
所以您的感觉是说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案这么广泛的存在,很大的因素是因为惩治不够严格?
佟丽华:
我也赞同你的观点,现在实际上来说,对奸淫幼女的犯罪,我是强烈呼吁加大打击的力度。比如,实际上这些年来我们看到这些国家做到严厉打击的做法,比如在韩国,现在大家采用了化学阉割的做法,比如在美国,如果你是对幼女实施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你从监狱放出来以后,你的一生都背上了这个记录,你住到任何一个小区,你的信息会被公开。这个小区的人都会知道,我们这个小区住进了一个罪犯,也就是原来他曾经对幼女实施过伤害。也就是说,要让这样一个对幼女进行性侵害的这样一个成年人终生背上耻辱的一个称谓。
李小萌:
谢谢佟主任,时间的关系。
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不像杀人越货那样是非立判,它容易被一些惯性文化上的事例给柔化掉。然而,社会的共识应该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和优先权,也许有一天当我们每一个成年人和其他的别人家孩子未成年人单独接触的时候,都会去检点自己的行为,才是未成年人保护做到位了。
好,感谢收看今天的《新闻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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