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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法院公布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3-04 09:15:00 字号:TT

    案例七:  老年妇女应慎重处理自己的财产

    [案情]高某是宋某的儿媳,宋某是高某的婆婆。宋某原有房屋一套,为购置一套较大的房屋与儿子儿媳一起居住,宋某委托高某作为代理人将上述房屋出售,卖房款共计21万元,其中1万元定金由高某收取,19万元房款存至宋某名下,尾款1万元现金由宋某收取。房屋出售后,宋某的儿子因车祸死亡,后高某持宋某的身份证、银行存单将19万元通过转账存至自己名下。宋某多次向高某索要上述款项,高某不予理会,坚称宋某已将款项赠与自己。法院认为宋某老年丧子,晚年无人照顾,亦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将房子或房款赠与高某,判决高某返还宋某卖房款20万元。

    [点评]本案中,宋某出于亲情和信任,将自己所有的唯一房产交与高某出售,该卖房款应属宋某所有。宋某年事已高,唯一的儿子因故去世,高某作为儿媳,不继续赡养老人已属不该,占有老人仅有房屋的出售款更应受到谴责。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案件本身隐含的伦理道德作为还原案件事实的线索及依据,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离婚时应妥善安置孩子

    [案情]王某与马某(女)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王某某三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自闭症。庭审中王某与马某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孩子未能妥善安置,一审判决王某与马某不准离婚。二审经过法官释明,王某与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孩子作出了妥善安置,孩子由王某抚养,马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并定期陪伴孩子,法院调解结案。

    [点评]男女双方建立家庭后,除了积极经营夫妻感情外,还要对下一代尽到充分的抚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应该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没有父母的爱培养出来的人,往往是有缺陷的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都拒绝接纳生病的孩子,在此情况下单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康复和治疗,势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更违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道德。

    案例九:法院全力调解维护老年妇女的权益

    [案情]张某(女)与尹某二十多年前再婚,现均已八十多岁,李某系尹某之女。张某、尹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处,并立公证遗嘱一份,注明购房款系李某支付并且在双方去世后由李某继承房屋。之后又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尹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导致两位老人的矛盾激烈,张某坚持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该案件经派出所、居委会、办事处、老龄委等多次调解,双方一直无法和好,一审判决赠与合同有效后,张某多次上访。二审经过做工作,让李某支付老人一部分钱调解结案。拿到调解书张某老泪纵横,跪在地下,激动地的对法官说“我终于遇上了好法官,假如一开始那些来做工作的人能像你这样,早就好了”。

    [点评]从法律上看,原审判决正确,但是,该案涉及老年妇女的生活、健康,也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办案法官多次到张某住处了解她的想法和实际困难,帮她烧水、整理房间,并找到他们各自的儿女们循循善诱,做好法律工作,用真心对她进行帮助,使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

    案例十:法院妇联共同保护生活困难妇女的权益

    [案情]受害人马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留下无固定工作的妻子李某、两个年幼的孩子以及年迈的父母。事故发生后,李某等人多次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肇事方拒绝赔付,导致李某等人情绪激动,曾多次穿着孝衣到法院上访。法院启动“绿色通道”,为李某减免了诉讼费,联系妇联一起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马某父母办理了低保。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履行了赔付义务。

    [点评] 本案调解后,李某分别给法院和妇联送了感谢信,感谢给了她重新生活的希望。为维护生活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妇联已经实施联合调解家事纠纷机制,形成合力调解了多起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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