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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吃空饷 核查信息须公示两次

来源:青岛早报-- 2014-03-11 05:41:46 字号:TT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包括15种情况需要核查治理,包括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工作人员离职、开除、辞职、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学习、长期病事假、长期旷工、已故或失踪、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福利的情况等。

    该通知提出,当前“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摸清核查本地区(部门、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及超编进人情况,研究提出对策和实施方案,并加快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进程。

    此次治理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含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安排离退休费的原事业单位改制企业。

    根据通知规定,以下15种情况是治理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下同)、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工作人员离职、开除、辞职、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学习、长期病事假、长期旷工、已故或失踪、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福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离退休(退职)费的;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的;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已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移的;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离休、退休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休费、退休费人员;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岗津补贴的;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此外,还包括:停薪留职、擅自离职、出国不归、未聘任人员等其他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单位聘用的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不符合组织人事管理规定和程序的人员;违反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管理规定,超编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成立专项治理办公室

    记者从我省下发的文件中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及超编进人问题表现形式多样,情况非常复杂,涉及干部人事管理多个领域,需要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协调配合,联合行动。我省已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牵头成立全省 “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部门、单位)要抓紧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迅速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督举报、定期报告和督查等工作制度,做好专项治理组织准备工作。各地(部门、单位)组建 “专项治理”工作班子情况请于2014年3月20日前上报上一级 “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相关链接]

    核查信息须公示两次

    “专项治理”工作班子要督促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单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认真对照专项治理的各类情形,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自查具体实施办法,开展自查和信息公示工作。

    公示分两次进行:第1次公示内容包括专项治理公告、部门单位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领取工资福利和补助的人员信息、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第2次公示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结果,即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的“吃空饷”人员和在编不在岗、编外人员、超编人员信息,各部门各单位的公示信息,应报本级“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备案。两次公示纸质信息要在部门(单位)办公地点明显位置张贴,有条件的要在内部网络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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